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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离婚条件和离婚证公证认证用于深圳
在国外离婚和国内的离婚手续大多是不同的,离婚方式不同,其程序繁简不同。
在德国离婚的条件相对简单,程序是较为繁杂的。
德国离婚的条件如下:
1.在德国离婚的构成条件可以因婚姻关系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中包括“不爱”对方等主观原因选择不愿意继续的婚姻关系。
2.在中国,双方协议离婚的执行速度可以很快。但在德国,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其分居时间还不足一年的,法院不给予判决。双方协议离婚且分居满一年则可裁定为婚姻破裂。如想加快离婚的速度,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居时间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3.如只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执行程序的时间较长,为三年。则只有一方提出离婚的,完成时间需三年,如想加快离婚速度的,提出方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虐待,有新的伴侣等。
4.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与双方各自的收入情况相关。其中也包括婚前财产婚内共有财产的证明等。2009年起,德国家庭法规定,退休金也归于共同财产,但三年以内(包括三年)的婚姻不算在其中。
5.德国家庭法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有权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1)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
2)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
3)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
4)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收入过低的工作也满足此条件。
5)婚姻持续的时间较长的,依公平原则给予考虑。
6.双方离婚都可以放弃赔偿,或以支付对方养老保险的方式给予赔偿。
7.由一方抚养共同的孩子的,另一方有权探视,阻碍探视一方则有相应的罚款惩罚。
在德国离婚后,拿到的德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相当于国内的离婚证,在中国使用,得先完成德国公证认证。
德国离婚证用于深圳,先确定认证类型,中国大陆不承认海牙法规,因此需要进行的使馆认证。
认证手续不在深圳进行,得在德国完成,所有程序都得在德国完成,当事人是不用亲自到德国的,可以由于易通代为完成公证认证。
德国离婚证认证后在深圳使用被承认,是因认证后的文书具备真实的域外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