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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外领事认证程序-领事认证细则。
驻外使馆认证,专门服务于在外的华人,或者外国公民 ,获取的境外文件,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领事认证服务。为了更好的规范领事认证的要求,办理领事认证,需要遵循相关的规章细则,确保经过中国驻外使馆认证后的文件,在国内是合法的,具备真实的法律效力。
中国驻外领事认证细则如下: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
(四)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第二十五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领事认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事认证书编号;
(二)领事认证证词;
(三)出具领事认证书的机构名称;
(四)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签名;
(五)出具领事认证书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领事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领事认证书应当采用领事认证贴纸的形式粘贴在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上,具体式样、内容由外交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八条 领事认证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者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