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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以及翻译问题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外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胜诉后,对方不配合办理交付和过户。
于是,今天本律师去法院申请执行,律师带齐了公证加认证的执行申请书、公证加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护照的中文译本,其他所有材料都是中文材料,一二审的判决书。
进了熙熙攘攘的办事大厅,领了个立案号,274号,前面等位25人,且等着吧。
期间,发生了执行申请人和法官争执的场景,引得法警过来了2、3个。大概意思是申请人未带法院的生效证明,法官要求其补齐,申请人觉得是法院故意刁难,这个我是站在法官这一边的,这个是基本材料。
好容易等到我了,法官拿过资料,翻了前边翻后边,然后去找另外一个法官,嘀咕了两句,回来说
“这个材料不行啊,没有中文翻译啊”
“法官,这个是执行申请书,只需要公证加认证,这英文材料是公证认证材料本身“我指着华盛顿州政府和州务签字,并着重给法官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的领事签名。
然后那个法官又跟旁边的女法官嘀咕了两句,女法官直接过来
“你是律师吗?”
“啊,我是啊”此时我的内心是惴惴不安的,上一次法官问我是不是律师的时候,我跟法官吵了半个小时。
“你提交了一大堆外文资料,必须有翻译啊”
“这个是公证和认证的材料,不是证据,后面就是执行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这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文件”
“你没有翻译,我怎么知道你提交了什么,是律师吧”,这个法官迷之微笑的看着我。
当然不是这样
“这个是一套的,前面是公证后面是认证,全都是针对执行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的,这个不需要翻译吧。”我没办法直接驳法官的,如果她看完递交的材料,她能知道我身份的,我也微笑的看着她。
其实我内心是无奈的
“法官,我们诉讼阶段,提交的材料、手续、形式都是按照这个严格的标准,而且法官都受理了,还胜诉了。”我在法律上无法说服法官,只能通过实践恳请法官手下留情了。
“我不管别人怎么规定,我这里需要翻译”
我一口老血差点吐出来。
吐吧吐吧
这就是我们的法官,权力在她手里,不容得我反驳。
那么到底涉外案件,哪些文件需要翻译呢?(因为执行的规定,作为了民事诉讼的一个篇章,所以就直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有不妥,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是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关于翻译的规定,前提是针对证据而言。
我提交的不是证据啊,是执行申请书和授权材料啊。
那么针对这些材料,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还是参照诉讼程序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我是按照这个规定办理的,没错啊。
就在我认为我没有问题的时候,我又注意到这么一个条款,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如果非得给那位法官一个法律支持的话,就是这个了。
所以,抛开司法实践,抛开法官做法的合适与否,作为律师,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所以,以后所有涉外案件,我们一律翻译,因为:
法官说,“我看不懂”的时候,律师无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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