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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在准备手续上有特殊要求吗?
涉外民事诉讼在准备手续上有特殊要求吗?解决这个问题之前,先了解什么是涉外案件。
有外国人的案件,就是涉外案件,这么理解对吗?not exactly(卖弄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体、客体、标的物三者之中有一点涉外,就可以称之为涉外案件,单纯两个中国人之间产生纠纷也可能是涉外案件。
其次,涉外案件需要准备哪些不一样的材料呢。
1)中文翻译件:这里的中文翻译件包括诉状、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等,主要是考虑到法官如果只军转的,你让他怎么读的懂?这个是开玩笑,当然是因为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2)公证加认证版本: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的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公证版本:国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4)当面签署:法官见证签署授权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总结来说,就是委托手续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都需要特殊格式,否则法院立案就可能卡壳,就像律师B,会遭法官“欺负”。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一定要搞清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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