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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结婚证公证认证|加拿大单身证明认证综合整理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外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可以为由比利时有关机构出具并经比利时外交部办理认证(Legalisation)的、拟送往中国大陆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拟送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使用的有关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经比利时外交部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在香港、澳门使用。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由于以上可知道比利时公证认证的基本流程,以及需要公证认证的直接理由。
比利时结婚证认证,把资料准备齐全后,按照以上的步骤进行公证即可。
加拿大单身证明认证,这是大部分加拿大公民用于婚姻目的需提供的证明,加拿大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则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态,是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并办妥加拿大公证认证即可。
加拿大单身证明认证注意事项:
(一)我馆仅受理经加拿大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且文书上加拿大外交部用于认证的印鉴及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签名式样与送至我馆备案的一致;
(二)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前台办证窗口受理后,领事官员还将进行审核。如审核期间发现问题,包括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被拒绝并退回;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未进行装订或装订过于简易的不予认证;
(四)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证明或声明,自出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五)经我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