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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丹麦使馆认证3点注意事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在华使用的由丹麦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都需进行大使馆认证。
中国设立代丹麦的大使馆可以提供领事认证服务。
在进行丹麦文书使馆认证须知以下3点:
1.根据国际惯例和我有关规定,驻丹麦使领馆只认证丹麦外交部)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经认证的公证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2.经丹麦外交部以及使馆认证过的公证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3.使馆不接受邮寄办证申请,不提供回邮服务。
以上罗列的行为都不得有,避免认证文书无法使用,需要重新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