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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证据在国内法庭需用到怎么进行领事认证
国外主体涉及到在中国的纠纷,在国内法院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需要把相关的国外证据递交到法院,因是国外的文书,在中国法院使用还须进行领事认证。
国外的文书,有时间的法律效力,一般为政府文件,一些委托书,声明书,授权书等,都是可以进行领事认证的。
国外产生的证据领事认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国外证据领事认证流程:
1.先由该国国际公证律师对文书属实性进行公证
2.其次是该国外交部或者是授权认证机构受理认证
3.送往中国驻该国使馆或总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国外证据领事认证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大部分国家都可提供领事加急服务,认证时间为7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