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服务热线: | |
---|---|
手机 : | 15600564855 |
北京 : | 010-8550-0870 |
深圳: | 13554824867 |
QQ:3399578271 | |
深圳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北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二区18-10二层 |
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日本文书使馆认证后才可用于中国
日本文书送往中国使用,是需要进行领事认证的,领事认证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三)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
日本使馆认证后的文件,在中国使用,产生了域外法律效力,中方可以辨识日本文件的真实性,才会许可在中国使用。
中国驻日本使馆办理的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荷兰外交部门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同时也会对文书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以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