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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之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文书在大陆用,公证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受理,是具备实际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产生以来,中国委托公证人一直对香港和国内两地的交往发挥了行之有效的积极桥梁作用。现在委托公证人随着中国面向世界的同时,相信更会进一步为国家作出贡献,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文书是比较多的,包含个人文件和公司文件,结婚证,出生证,护照,学历证明,未婚证明,死亡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明,注册证书,股东董事名册等都是比较常用的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是对香港文书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香港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确认无误后,才会在文书上加盖公证的印章。
香港文书律师公证后的文件,会在文件上写明在大陆的使用城市,使用机构,使用目的,因而一份香港律师公证文书使用地点和使用目的是独立的,如一份公证文书需要在多个城市使用,还须进行多份公证,香港律师公证不提供公证副本,也就说公证好的文书只有一份,在同一个城市使用,使用目的不同,也需要进行多次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