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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证明类文书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香港文书包含的类型较多,其中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的是个人证明文件。
香港个人证明文件名单:
1.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文件
2.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
3.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众所周知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制度和内地是不同的,香港有自身适用的法律制度,香港签发的各类政府文书,在内地是无法查询的,因而在内地使用香港文书,是无法辨识香港文书的真伪的,为了能使的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是被承认的,
出台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需完成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这与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是不一样当的,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
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工作是核实香港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对文书进行全面的核实,确认无误后,才会在文书上加盖公证印章,并注明文书可以在内地使用的城市和使用目的,公证完成后的文书,还得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两个步骤都完成了,才可以在内地使用。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整体手续是较为严谨的,能提供更好更完善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