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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资格审批程序
香港文书送往内地使用,是需要先公证的,其公证由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委托人代为受理公证。
哪些些人具备委托公证资格呢?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统一考试,任命,具备十年以上职业资格的香港律师,主要职能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受理香港文书作用于内地的公证证明。
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在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2002年4月1日)第八条第一款:具备条件的香港律师,可向司法部提出成为委托公证人的申请。
中国委托公证人申请材料:
1.由请申人亲自撰写的申请书
2.《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登记表》
3.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履历声明》
4.《中外文译本相符证/声明》 (如履历声明内含外文附件)
5.香港律师会出具的《专业操守证明书》正本
6.其他与申请相关的数据材料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申领并据实填写《申请委托公证人登记表》。于截止日期前将备妥的申请书、登记表原件,学历、经历等证件的影印件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后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报司法部。
2.初审
初部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所填写的资料是否完好无误,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培训及考试资料详情。
3.培训
由司法部集中组织进行内地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4.考核
由司法部组织进行笔试和面试。
5.发证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具备公证资格的律师通常会分布在香港的各国律师行。
中国司法部门每年会公布具备公证资格的律师名单。